原标题:11月15日起,人工、材料价格涨幅大于市场风险幅度时,可调整价差!由发包人承担!该地发文
近期,建材价格急剧波动,福建、漳州等地发布预警,合肥发文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工作,明确了调差的计算方法。
合肥市住建局于10月1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11月15号起施行。
1、工程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和约定人工、材料价格市场风险条款,明确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范围(种类)、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调整方法。
2、招标人(发包人)应将确定为可调整价差的人工、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单列清单(见附表1),随招标文件发布。
3、承包人承担的人工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
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时间,原则上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实施过程结算的,应在相应过程结算中调整。
近期,我省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工程建设各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造价风险防控意识,防范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造价风险防控措施。在编制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和资金筹措时,应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的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风险包干幅度。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按照《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及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17号)的规定,经市场询价综合确定主要材料价格。
二、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各地近期应加强监测主要建材市场行情,对价格波动较大的水泥等主要建材,必要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预警信息,为建设各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依据。协调在建项目参建各方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引起的工程质量安全潜在风险。
近期,受能耗双控、煤炭价格上涨及电力供应限制等多重因素影响,水泥、钢材、混凝土等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后期市场仍存在较大变数。
材料价格的波动对材料供应与采购、合同履行以及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提醒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要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文件精神,增强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风险共担,在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要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约定好相关主材的风险幅度,做好应对措施及风险防控。同时,要密切关注水泥、商品混凝土、钢材及相关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工程价格风险,以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水泥价格由于原燃材料价格上涨影响生产成本持续上升而大幅上涨。本周水泥价格指数为673元/吨,较上周六上涨28元/吨,环比上涨4.34%。下周市场需求下滑,多地有价无市,水泥价格或冲高回落。
混凝土价格因水泥价格持续上涨影响生产成本提升而延续涨势。本周混凝土价格指数为509元/方,较上周六上涨9元/方,环比上涨1.80%。下周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混凝土生产成本有增无减,价格仍有涨势。
螺纹钢价格受限产放松影响,市场预期后期供给有恢复预期,带动期现市场价格上涨;下半周因多地发布十月停限产计划,及宏观数据影响,期货盘面跳水,带动现货价格回调。下周来看,供给虽有回升,但消费也在回升,库存保持去化,预计价格将盘整后逐渐上行。
日前,河南省工信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2021-2022年度全省水泥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此次错峰生产实施范围包括全省所有水泥生产企业,按照绩效分级明确了错峰生产时间,停窑最长120天。
12月1日起,山东水泥停产4个月。10月15日,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发布的《山东水泥熟料企业2021-2022年采暖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求,山东水泥熟料企业的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错峰生产。实施对象为山东水泥熟料企业的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天。
除此之外,黑龙江、四川、湖南等地也发布了错峰生产相关规定。其中,黑龙江今年10月15日起至明年3月15日实行常态化错峰生产。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分摊人工、材料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正常实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市函〔2021〕507号)及《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标〔2021〕4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应遵循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工程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和约定人工、材料价格市场风险条款,明确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范围(种类)、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调整方法。
二、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以下方式协商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差调整的合同条款:
2、可调整价差材料通常为工程的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工程的主要材料:
(1)可按现行计价依据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可将材料费在最高投标限价总材料费中占比前五位的材料确定为工程主要材料。
钢材、混凝土、预拌砂浆、电线电缆、砌块、钢筋混凝土管、装配式建筑混凝土构件、碎石、水泥稳定碎石费用的占比可按《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该类材料中各单项材料费用的合计值计算。发包人可将该类材料中2项(含)以上的单项材料确定为可调整价差材料。
其他材料费用的占比按《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相应单项材料或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计算。
(2)以工程总承包(EPC)形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可将以下材料确定为工程主要材料,但不宜超过5项(类):
房屋建筑工程:钢材(钢筋、结构用各类型钢和钢板、安装工程用钢管)、混凝土、预拌砂浆、铝合金型材、电线电缆、砌块、装配式建筑混凝土构件。
市政工程:钢材(钢筋、钢绞线、结构用各类型钢和钢板)、混凝土、沥青混凝土、中粗砂、碎石、水泥稳定碎石、级配碎(砂砾)石、电线电缆、钢筋混凝土管。
(3)其他非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可编制工程预算价,将工程材料费中占比较大的材料确定为工程主要材料,比例或材料范围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3、招标人(发包人)应将确定为可调整价差的人工、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单列清单(见附表1),随招标文件发布。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可调整价差的人工、材料以上情况有疑问或要求澄清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承包人)应响应招标文件,将可调整价差的人工、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材料数量(投标文件中材料消耗量)、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单列清单(见附表2),随投标文件提交,作为需评审内容。
《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承包人承担的人工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1)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单位(单体)工程的施工工序、材料用量情况和实际施工周期合理设定调整周期。可按以下方式设定调整周期:基坑围护;地基基础(工程开工至±0.00完成);主体结构(±0.00以上结构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有裙楼的可将裙楼与主体结构分段设定);二次结构及装饰(二次结构开始至完工)。或以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批准的实际施工工期中相应材料使用时间为调整周期。
(2)市政工程(含房建室外总体)以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批准的实际施工工期中相应材料使用时间为调整周期。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A;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投标单价为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D。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5、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投标消耗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其中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量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确定;签订单价合同的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合同约定的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消耗量。其他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由发承包双方商定。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时间,原则上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实施过程结算的,应在相应过程结算中调整。
实施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定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投标人工、材料消耗量±变更工程人工、材料实际消耗量)、实际价格波动幅度、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单价、结算单价,列出清单(见附表3),作为实施人工及主材价差调整的依据。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5号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风险费用约定的通知》(合造价字〔2007〕4号)同时废止。
【申明】文章来源:合肥市住建局、安徽省住建厅、漳州市住建局、中证报、发改委价格检测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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