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中心

Media Center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证券时报电子报实时通过手机APP、欧普网站免费阅读重大财经新闻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

2023-11-15 作者:欧普 浏览数: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技术公司”)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6,500万元。

  2、公司与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程公司”)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200万元。

  3、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黄浦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江苏银行黄浦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技术公司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前述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

  4、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任何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5、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岛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麦岛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青岛银行麦岛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折合人民币8,000万元。

  6、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张家港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设银行张家港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张家港分行为苏州东方雨虹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苏州东方雨虹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7、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唐山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公司为交通银行唐山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技术公司”)之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自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

  8、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技术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黄浦支行”)签署《江苏银行“分期通”业务合作协议》,上海技术公司为江苏银行黄浦支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之间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上海技术公司将向江苏银行黄浦支行推荐经过审核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下游经销商作为本次在江苏银行黄浦支行融资的借款人。上海技术公司对全部借款人的融资本金担保上限为人民币10,000万元。

  9、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渝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工商银行渝北支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公司将向工商银行渝北支行推荐经过审核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下游经销商作为本次在工商银行渝北支行融资的借款人。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之和为人民币3,00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9亿元的担保,其中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00,000万元,对上海工程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30,000万元(上海工程公司已将其担保额度10,000万元调配至常德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调配后,上海工程公司的担保额度由原不超过40,000 万元调减为3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的《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90,000万元,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0,000万元,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20,000万元;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授信总额度10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9,742.84万元,其中57,342.84万元为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2,400万元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上海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97,600万元;公司对上海工程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87.57万元,均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上海工程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30,000万元;公司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10,000 万元,均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青岛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190,000万元;公司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10,000 万元,均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苏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公司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7,000万元,其中4,000万元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13,000万元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唐山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7,00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余额为55,473.22万元,均为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下游经销商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1,000,000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76,242.84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57,342.84万元,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4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6,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81,100万元;公司对上海工程公司的担保金额为5,387.57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87.57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5,2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4,800万元;公司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33,000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23,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67,000万元;公司对苏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公司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25,500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000万元,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3,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8,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8,50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金额为68,473.22万元(其中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55,473.22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3,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87,000万元。

  5、主营业务:从事“防水、防腐、保温材料”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防水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制造销售(除危险品),防水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上海技术公司99.69%的股权,股东游金华持有上海技术公司0.3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5、主营业务:建筑防水工程,销售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材料及售后服务。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6、股权结构: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技术公司(公司持有其99.69%的股权)持有上海工程公司100%的股权,为上海技术公司全资子公司。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水泥制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保温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涂装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6、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苏州东方雨虹100%的股权,为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不含砂石料);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不含砂石料);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进出口除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技术进出口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一)公司与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债务人为上海技术公司)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债务人为上海工程公司)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八)上海技术公司与江苏银行黄浦支行之间的《江苏银行“分期通”业务合作协议》

  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保证范围为乙方与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次担保是为有效地帮助下游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以更加有效地拓展市场,从而实现公司业务的稳定增长,亦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上海技术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9.69%的股权,上海工程公司为上海技术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上海工程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上海技术公司、上海工程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中,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此外,本次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公司及上海技术公司将采取经销商的资质准入、以自有的资产提供反担保及专款专用、控制贷款额度比例等的风险防范措施,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61,977.32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96%。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6,504.1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8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5,473.22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7%。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638,177.32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80%。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569,704.1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2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8,473.22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1、公司与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债务人为上海技术公司);

  2、公司与上海农商行金山支行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债务人为上海工程公司);

  8、上海技术公司与江苏银行黄浦支行之间的《江苏银行“分期通”业务合作协议》;


欧普

欧普官方微博

欧普官方微信

扫描关注
欧普官方微信

扫描关注

欧普官方微信

随时了解最新资讯

欧普电子月刊

扫描阅读
欧普电子月刊

扫描阅读

欧普电子月刊

推荐新闻

查看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