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交房后3年多,浙江一小区的6幢楼宇外墙面饰面砖出现起鼓脱落的情形。在多次反映情况无果后,小区业委会起诉到法院,5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二审判决涉事的企业6幢对楼宇外墙面饰面砖空鼓、鼓起或脱落等情形进行全面排查,并对空鼓、鼓起部位饰面砖进行凿除后重新铺装,对饰面砖已脱落部位将原有砂浆层全部凿除后重新铺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绍兴某小区由某公司开发建设。2012年下半年起,该公司陆续向小区业主交付了房屋。但自2015年10月起,小区内6幢楼宇外墙面饰面砖均出现起鼓、脱落的情形。小区业委会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饰面砖脱落问题至今未予解决。小区开发公司系被告投资设立,且被告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后某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公司的剩余财产均分配给了被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对小区6幢楼宇外墙面经鉴定认为,该小区楼宇外墙面饰面砖脱落的原因为外墙饰面砖部位粘结强度不满足《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标准》要求。小区曾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议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就外墙面饰面砖鼓起、脱落问题进行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涉事的被告公司对小区6幢楼宇外墙面饰面砖空鼓、鼓起或脱落等情形进行全面排查,并对空鼓、鼓起部位饰面砖进行凿除后重新铺装,对饰面砖已脱落部位将原有砂浆层全部凿除后重新铺装。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本案中,涉案小区是经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给业主使用的,是符合质量标准的,并且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定及约定的质保期限2年的约定,其没有维修的义务;案件应依照规定,在超过质保期限的情况下公共部分维修应动用物业维修基金,而不是在明显超过质保期限的情况下仍由被告进行维修。请求法院改判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案涉鉴定报告系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受一审法院委托所作出,鉴定机构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系在现场勘验、取样、检测和资料分析的基础上作出,鉴定意见客观合理,依据充分,鉴定人亦出庭接受了质询,双方也就此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涉事公司虽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关于案涉楼宇外墙质量瑕疵有否超出质量保修期的问题,鉴于小区开发公司与房屋买受人并没有就房屋外墙或饰面砖粘结强度(即保持年限)明确约定,根据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本案中,鉴定人在一审中出庭陈述,根据行业标准,外墙面饰面砖粘结强度在考虑吸水率、温度变形、风压的正负作用下,排除敲击、铲除等非正常外力作用,理论上应保证饰面砖上墙50周年不脱落。现案涉工程自竣工验收不足十年,故对于业已出现的外墙饰面砖空鼓、脱落情况,涉事公司应承担全面排查及修理、重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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