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市颁布了《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称现行《规定》)。现行《规定》在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进建筑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现行《规定》已不能满足城市建设和行业发展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一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助力实现全市“双碳”目标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在各种场合反复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2015年以来,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环保升级改造,截止2018年10月,共有65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参加绿色生产星级评价工作,占全市企业的79.3%。其中,33家获得绿色生产三星级资质,23家获得二星级资质,9家获得一星级资质,获得星级资质的站点数量和质量均远高于省内其他城市。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期和窗口期。建筑领域作为碳排放的四大重要领域之一,建筑碳排放约占全市碳排放总量的25%。控制建筑领域碳排放对于实现全市碳排放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9年,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对深圳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定位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国家、广东省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产业政策、生产管理以及技术要求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通过修订现行《规定》,对进一步推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绿色发展,减少建筑领域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加快实现全市“双碳”目标意义重大。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行业发展实际困难的需要。现行《规定》对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譬如,按照现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站点的建设(含扩建、搬迁)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际上,全市85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站点,除极少数企业用地属于自有土地外,其余90%的企业用地性质为临时用地。而且,由于历史原因,预拌混凝土企业用地手续普遍不齐,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手续。部分生产站点无法进行绿色升级改造,从而导致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相互矛盾的要求。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现行《规定》,明确办理程序,让企业摆脱发展困境。
三是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提升行业治理能力的需要。现行《规定》明确,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只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未明确区住房建设部门对企业资质的管理权限。在这种情况下,市住房建设部门有充分的监管权力,而缺乏便利的监管条件;区住房建设部门具有便利的监管条件,但缺乏充分的监管授权,难以有效地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我市“强区放权”工作部署,有必要修订现行《规定》,构建更加合理完善的行业审批和监督管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一)根据“强区放权”工作部署和“权责一致、管理下沉”的原则,《规定(修订草案)》重新划分了市、区住房建设部门的职责。将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批、生产站点竣工验收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等权限统一下放,由区主管部门负责行使。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业发展,制定产业规划、标准和规范及合同范本等,指导区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针对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站点普遍存在的用地和建设手续不完善的问题,不再统一要求生产站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改按站点类型和用地属性对报建做出规定。对于一般站点,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利用临时用地建设的,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对于交通、水务、城市轨道等建设工程项目配建的专业站点,应当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三)按照国家、广东省资质管理的相关要求,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做法,实行“一站一资质”,即生产站点必须在资质证书注明的生产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站点拆除或者搬迁后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资质。
(四)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全流程管控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在生产环节,增加了生产站点的绿色达标考核要求(第十五条)和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绿色环保、岗位培训等制度建设要求(第十六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在运输环节,增加规定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闭环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同时要求生产站点考虑道路运输因素和施工现场情况,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证预拌产品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第二十五条);在使用环节,增加规定施工单位对预拌产品试样同条件养护。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对取样送检进行监督见证。删除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以及政府投资工程必须从预选材料供应商名录中选择生产企业的相关规定。
(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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