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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欧

2023-08-28 作者:欧普 浏览数:1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组织编写的深圳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编号SJG12―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0.1 为适应深圳市发展商品化建筑砂浆的需要,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储存及施工质量控制。

  1.0.3 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本规范引用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这些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预拌砂浆系指由胶凝材料、细集料、水、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份按一定的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得到的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应采用专用的运输工具运输,按要求储存,并在规定的存放时间内使用完毕。

  预拌抹灰砂浆系指用于抹灰工程的预拌砂浆。预拌抹灰砂浆又分为内墙抹灰砂浆和外墙抹灰砂浆。

  预拌防水砂浆系指具有一定防水性能的预拌砂浆。预拌防水砂浆又分为预拌防水地面砂浆和预拌防水抹灰砂浆。

  存放时间系指预拌砂浆由加水搅拌时起,在203℃的温度条件下,存放于密闭容器中,当砂浆的稠度下降至初始稠度的65%时的时间间隔。

  3.1.1 预拌砂浆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当有其他特殊设计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3.1.2 当预拌砂浆需同时满足几种类型砂浆的要求时,其相同技术指标应以要求较高的指标为准。

  2 预拌砌筑砂浆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宜由需方根据砌体类型和施工工艺通过试验并和供方协商确定砂浆的稠度。当无试验资料时,砌筑砂浆的稠度可参照表3.2.1―1确定。

  4.1.1 预拌砂浆所用的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人体有害,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

  1)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3)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如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1)预拌砂浆生产用石膏应符合《建筑石膏》(GB9776―1988)的有关规定。

  1 预拌砂浆所用的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199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专用的仓罐内。

  3 矿物掺合料应按批量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划分。

  4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由预拌砂浆生产厂家经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预拌砂浆生产用砂的质量除级配要求外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规定。

  4)预拌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地面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应大于5%,预拌防水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应大于1%。

  5)砂进厂后应按批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检验批量以400m3或600t为一批。

  当使用其他矿物细集料时,细集料不应妨碍胶凝材料的凝结硬化作用,且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并经试验合格方可使用;矿物细集料的掺入不应降低砂浆质量。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当采用其他水源时,必须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JGJ63―1989)的规定,方可使用。

  4.2.1 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的规定执行。

  2 砂浆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通过试验确定,必须保证砂浆搅拌均匀。

  3 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中必须测定砂的含水率,并根据砂的含水率调整用水量和砂用量。砂含水率的测定每一工作班不得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

  1 预拌砂浆的运输应采用带有搅拌装置的专用运输工具。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得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2 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不离析、不分层、组份不发生变化。

  3 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严禁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加水。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预拌砂浆生产厂应每半年对其产品进行型式检验;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原材料发生大的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及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也应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

  预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配比砂浆的连续生产的第一盘必须进行取样检验,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

  预拌砂浆生产厂在预拌砂浆出厂前应按要求对其质量进行检验,并每车目测其稠度及均匀性合格后方能出厂。

  供需双方应在交货地点对预拌砂浆的质量进行检验。交货检验的取样检验工作,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包括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判定预拌砂浆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以交货地点的取样检验结果为依据。

  1 用于出厂检验的砂浆应在搅拌机出口或从运输车中随机抽取。试样量不应少于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2 预拌砂浆用于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含气量检验的试样,每50m3相同配比的砂浆,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比的砂浆不足50m3时,取样亦不得少于1次。

  3 预拌砂浆用于粘结强度、抗渗性能检验的试样,每200m3相同配比的砂浆,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比的砂浆不足200m3时,取样亦不得少于1次。

  1 交货检验的砂浆取样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建筑砂浆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的规定在2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2 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为1/4至3/4之间随机从运输车中抽取。试样量不应少于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3 预拌砂浆用于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含气量检验的试样,每50m3相同配比的砂浆,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比的砂浆不足50m3时,取样亦不得少于1次。

  4 预拌砂浆用于粘结强度、抗渗性能检验的试样,每200m3相同配比的砂浆,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比的砂浆不足200m3时,取样亦不得少于1次。

  抗压强度、稠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分层度、含气量、收缩率、存放时间、吸水率

  5.4.1 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收缩率试验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的有关规定执行。

  5.4.2 砌筑砂浆的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应按《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129―90)的有关规定执行。

  5.5.1 含气量、稠度及分层度的试验结果以符合本规范规定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试验,若第二次试验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仍判为合格。

  5.5.2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收缩率、吸水率等试验结果以符合本规范规定为合格。

  6.0.1 预拌砂浆的供需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指定砂浆的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存放时间等,抹灰砂浆应指明用于内墙还是用于外墙。

  6.0.2 供方按合同将砂浆运至工地时,供需双方必须对每一运输车预拌砂浆进行交接验收工作。对每一运输车的砂浆,供方均应提供相应的发货单,发货单的形式和内容由购销合同确定。需方应对每一运输车的砂浆进行签收,应在发货单上注明收货时间。

  7.1.3 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后存后用;砂浆应在规定的存放时间内使用完毕;当存放地点的温度超过30℃时,使用方应考虑温度对存放时间的影响。

  3 预拌砌筑砂浆用于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墙体时,其施工应按《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预拌砌筑砂浆用于其他材料砌筑的砌体结构时,其施工应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预拌抹灰砂浆用于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墙体抹灰时,其施工应按《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预拌抹灰砂浆用于其他材料砌筑的非承重砌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抹灰时,其施工应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1 预拌地面砂浆应由设计确定其强度等级或按表3.2.3选用,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3 预拌地面砂浆的施工应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预拌防水砂浆用于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墙体抹灰时,其施工应按《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预拌防水砂浆用于其他材料砌筑的砌体结构抹灰及地面、楼面和屋面工程时,其施工验收应按《建筑工程防水技术规程》(DBJ15―19―1997)及《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7.3.1 预拌砌筑砂浆用于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墙体时,其施工验收应按《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预拌砌筑砂浆用于其他材料砌筑的非承重砌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时,其施工验收应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7.3.2 预拌抹灰砂浆用于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墙体抹灰时,其施工验收应按《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预拌抹灰砂浆用于其他材料砌筑的非承重砌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抹灰时,其施工应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 预拌地面砂浆施工验收应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中有关规定执行。

  7.3.4 预拌防水砂浆用于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墙体抹灰时,其施工验收应按《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预拌防水砂浆用于其他材料砌筑的砌体结构抹灰及地面、屋面和楼面工程时,其施工验收应按《建筑工程防水技术规程》(DBJ15―19―1997)及《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1 将试模与其底板拧紧,在试模内壁及底板涂刷一层薄薄的脱模油,放于平台上。每组试件为6个。

  2 将砂浆拌合物一次装满试模,用捣棒轻轻插捣以除去气泡。1~2h后,刮去多余的砂浆,抹平表面。试件制作后应在205℃的室内放置24h后脱模。

  3 脱模后的试件在标准养护室养护到规定龄期(28d),取出并待表面干燥后,用密封材料密封装到渗透仪上,进行透水试验。

  4 水压从0.2MPa开始,保持2h,增至0.3MPa。以后每隔1h增加水压0.1MPa,当6个试件中有3个试件端面呈现渗水现象时,即可停止试验,记下当时的水压。若加压至1.5MPa,恒压1h仍未透水,应停止试验,水压以1.5MPa记。

  1 将砂浆拌合物分三层装入量钵中,每层插捣25次,插捣上层时捣捧应插入下层10~20mm。

  4 打开注水阀和排水阀,用洗气瓶通过注水阀注水,直至水从排水阀流出,立即关紧两阀门。

  1 中速定量滤纸:符合《化学分析滤纸》(GB/T1914―93)的要求。

  2 将砂浆拌合物装入试模中,用直刀抹平。注意要使砂浆填满试模,不可有气孔。

  3 盖上另一块玻璃板,然后小心翻转,使有滤纸的玻璃板在上面,放置于水平操作台上,记下此时的时间。从将砂浆装入试模到翻转玻璃的整个操作过程应在1min内完成。

  4 过1h后取出滤纸,用直尺均匀量取四组水分在该滤纸上的扩散直径D1、D2、D3、D4。

  试模分上、下两层。上层为金属试模,内部尺寸为40mm×40mm×10mm;下层为水泥砂浆基底块,其尺寸为70mm×70mm×20mm。两层之间用固定夹连接,如图D.0.1―1所示。

  上部夹具为40mm×40mm×10mm的钢板,正中间有φ9mm的钢制连杆,如图D.0.1―2。下部夹具为一凹形结构,在其正中间有φ13mm的钢制连杆,用于与试验机连接。

  1 基底水泥砂浆块的准备:事先制备普通水泥砂浆试块,尺寸为70mm×70mm×20mm,抗压强度大于30MPa。试验前用10号砂纸打毛并清洗干净。

  2 试件制作:砂浆试件的成型应在203℃,相对湿度60%以上的试验室内进行。将基底砂浆块的打毛面用水浸湿,用拧干的湿布擦干,装上试模。将砂浆拌合物放入试模内,用小刀插捣,使砂浆成型密实,刮去多余的砂浆。成型后的砂浆试件放在实验室中自然养护1d后拆模,然后进行标准养护到实验龄期前1d。

  3 将要进行试验的砂浆试件从养护室中拿出来,待表面风干后,在砂浆试件的上表面涂环氧树脂或其他粘结剂,把上部夹具的钢板轻轻放在粘结剂上,对正位置不得歪斜,在实验室内静置1d。把钢制垫块放在基底砂浆试件上,再把试件嵌入下面的拉伸夹具中,如图D.0.2所示,然后安置到试验机上,开动机器,以1500N/min~2000N/min的速度加荷,直至试件破坏,记下破坏荷载和试件破坏情况。

  以5个试件为一组,计算5个试件的平均值,若单个试件强度超过平均值的15%,应予剔除,取其余试件强度的平均值为试验结果,结果精确至0.01MPa。当5个试件中有效值不足3个时,该批试验应重做。

  2 将试件放在75~80℃的温度下烘干(480.5)h。称取试件干燥重量M0。

  3 将试件放入水槽中,放试件时应成型面朝下,下部用两根φ10mm的钢筋垫起,试件浸入水中的高度为35mm。要经常加水,并在水槽上要求的水面高度处开溢水孔,以保持水面恒定。水槽应加盖,放入温度为(203)℃,相对湿度80%以上恒温室中。注意试件表面不得有结露或水滴。(480.5)h取出试件,用挤干的湿布擦去表面的水,称量试件重量M1。

  1 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测定砂浆的初始稠度。

  3 每隔两小时在将达到存放时间时,“每隔2h(将达到存放时间时为1h)测定1次砂浆的稠度,直到砂浆的稠度下降至初始稠度的65%为止。”

  砂浆从加水时间开始到砂浆的稠度下降至初始稠度的65%的时间间隔即为存放时间。

  G.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1.0.1 本条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施工现场拌制砂浆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同时,使用质量稳定和性能良好的砂浆也是解决目前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中质量通病的措施之一。因此,取消现场拌制砂浆,发展商品砂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预拌砂浆作为一种商品,必须制定出在技术上和管理上具有可操作性的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统一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标准。

  1.0.2 本条说明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预拌砂浆的生产、交货验收、储存及施工质量控制。

  1.0.4 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在规程中已写明标准名及标准号,在此不一一列出。

  2.1.1 本条说明了预拌砂浆的原材料、生产、运输及使用特点。起缓凝作用的外加剂是预拌砂浆不可缺少的;同时,矿物掺合料虽然不是砂浆的必需的组成材料,但为改善砂浆的性能及降低成本的需要,在实际生产中一般都会加入一些矿物掺合料。

  2.1.6 存放时间是预拌砂浆的一个重要指标,它与凝结时间不同,在存放时间内,砂浆除不能凝结外,还要保持施工要求的工作性。

  2.2.1 预拌砂浆的符号以砂浆品种的第一个拼音字母的组合表示,如Y表示预拌,M表示抹灰,F表示防水,YFM即表示预拌防水抹灰砂浆。

  3.1.1 用于不同场合的砂浆,有的另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如《蒸压加气砼用砌筑砂浆与抹灰砂浆》(JC890―2001)、《砼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JC860―2001),今后可能还会有类似的标准出来,为适应这些标准要求,做本条规定。

  3.1.2 需要同时满足几种类型要求的砂浆,其相同技术指标按高标准要求,如用于内墙抹灰的预拌砂浆,要求具有防水功能,则其抗渗性应≥0.8MPa。

  1 砂浆的抗压强度离差较大,各等级间2.5MPa的差距可能太小,但为了与国家规范一致,按《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的规定,预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划分为M5~M20五个等级。

  3 分层度根据上海《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0)确定。

  1 抹灰砂浆的最终质量反映在其工程质量,根据国外及香港的经验,抹灰砂浆的抗压强度不必太高,一般在5~10MPa就足够了。

  2 目前抹灰砂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开裂、空鼓脱落,这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砂浆粘结强度低。所以对于抹灰砂浆来说,粘结强度是一个重要的指标。抹灰砂浆的粘结强度参考国外标准,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及我们的实验结果制定。

  3 抹灰砂浆中含有一定的空气量,一方面是对抗裂有好处,另一方面可以改善砂浆的工作性。抹灰砂浆的含气量根据香港的使用经验,参照英国标准制定。

  4 分层度根据上海《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0)确定。

  1 地面砂浆要求抗压强度高、耐磨,其强度等级参照《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09―2002。

  2 目前施工中,地面砂浆的稠度要求都较小,考虑到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时卸料的要求,预拌砂浆的稠度不宜定得过小过死,可由供需双方根据生产及施工要求协商确定。

  1 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的规定,掺外加剂的防水砂浆的抗渗性应大于0.6MPa,掺聚合物的防水砂浆的抗渗性应大于1.2MPa;考虑到深圳市的气候条件,对防水有较高的要求,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将防水预拌砂浆的抗渗性定为大于0.8MPa。

  2 防水砂浆应具有较高的粘结强度。防水砂浆的粘结强度参照《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制定。

  4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要求防水砂浆的吸水率应小于3%,但根据实验表明,防水砂浆的吸水率大都在3%~5%左右,较难达到小于3%的要求,但并不影响其抗渗性,故将吸水率定为小于5%。

  4.1.1 在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制订的产品技术规程应有环保方面的考虑。

  1 对水泥质量检验的有关条款,主要参照现行有关水泥的国家标准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的有关规定。水泥一般宜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但对其他品种水泥,只要能满足砂浆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允许使用。

  2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南方,砂浆中使用石膏作为胶凝材料还几乎没有,但考虑到国外的经验,不排除其使用的可能性。

  4.1.3 矿物掺合料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矿物掺合料的性能改进的同时品种也在增加,为了适应这一发展,鼓励对新技术的应用,本规范对矿物掺合料品种未作具体规定,由于不同矿物掺合料的性能差异较大,因此对其掺量也未作明确规定,可根据试验确定,并以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产品质量指标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1 砂的检验批量参照《建筑用砂》(GB/T14684―2001)中的规定。

  2 允许掺加其他细集料是考虑了生产厂家用其他细集料部分取代砂以降低成本的可行性以及矿物掺合料超量取代等因素。

  3 预拌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防水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参照《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的有关规定确定。

  4.1.5 根据砂浆的不同用途,需要添加不同种类和性能的外加剂,以调节砂浆的性能,由于涉及的外加剂品种较多,性能不一,因而除对外加剂的质量检验作相应的规定外,对其掺量未作具体规定,生产厂家可通过试验确定。

  4.2.1、4.2.2 预拌砂浆经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后,其性能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4.3.1 为避免人为因素影响,配料系统应采用计算机配料。计量设备允许误差参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有关规定确定。

  4.3.2 采用机械强制式搅拌和计算机程序控制有利于生产管理及质量稳定;不同的搅拌机,要求的搅拌时间不同,并非搅拌时间越长越好;砂的含水率变化直接影响水灰比的变化,进而引起砂浆稠度和强度的波动,故本条规定每个工作班至少测定1次砂的含水率,根据含水率调整用水量。

  4.3.3 为保证预拌砂浆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分层,砂浆的运输宜采用带有搅拌装置的运输工具,运输和卸料及存储过程中禁止加水。

  5.1.1 生产厂家应按一定的周期或产品原材料、工艺有大的改变时进行型式检验,以证实产品的符合性,同时收集产品的基本数据,为生产、设计提供依据。

  5.1.2~5.1.4 为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生产厂家应对砂浆做出厂检验;买方应对砂浆进行验收。

  5.3.1~5.3.3 型式检验应覆盖和砂浆性能有关所有项目,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则只包括一些常规的指标。

  5.4.3 砂浆的抗渗性参照《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J474―1999)有关抗渗实验方法进行。

  5.4.4 国内尚没有砂浆含气量试验方法,可直接采用德国标准的试验方法和设备。该方法简单易做,可直接读取结果。

  5.4.5 砂浆保水性试验参照日本住宅都市整备公团瓷砖胶规格中的保水性规格测试法进行,该方法简单易做。但使用进口滤纸成本太高,通过实验,改用国产滤纸代替进口滤纸。

  5.4.6 砂浆粘结强度试验参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DL/T5126―2001)进行。

  5.4.7 砂浆吸水率实验参照《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J474―1999)有关吸水量比实验进行。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需双方应订立购销合同,合同里应明确规定砂浆的规格型号,同时规定供需双方交易时应出具的书面材料。

  7.1.1~7.1.3 由于预拌砂浆的使用特点,在施工现场有个储存过程。在储存时应有明显标志,以免混用;预拌砂浆应在存放时间内使用完毕;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砂浆的水分蒸发。根据实验结果,储存环境温度在30℃以下且密闭的情况下,存放时间变化不大,但储存环境温度在30℃以上时,可能会对存放时间有较大影响。

  7.2.1~7.2.4 预拌砂浆的施工主要参照了《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G14―20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GB50108―2001)、《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1997)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预拌砂浆的特点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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